關于加強學生安全工作的若幹規定
桂航學【2018】31 号
根據國家教育部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指示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為加強我校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學校各級領導、教師和服務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态度,把學生的安全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經常加強教育,确保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杜絕各類事故,尤其是惡性事故的發生。
二、學生個人外出活動(含節假日期間),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并按時回校就寝。
三、組織學生到校外進行各種教學、娛樂或其它集體活動,必須做到:
1.經學院領導或輔導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2.必須有指導教師(輔導員)或經指定的學生幹部帶隊并負責安全工作,要制定完善、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層層落實,責任到人。
3.加強安全防火工作,杜絕各種火災隐患。
4.注意交通安全,不乘坐無證、無照經營的各類交通工具,不超員乘坐各類交通工具。
5.注意學生的飲水和飲食衛生。
6.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組織者(負責人)必須迅速采取各種妥善的救急措施并及時報告學校有關部門。對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而導緻事故發生的組織者,學校将進行嚴肅處理,事故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由于各方面條件所限,一般不宜組織學生到較遠的地方進行遊樂活動。學生活動不宜在校外過夜。
五、要加強學生校内日常生活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注意學生人身、财物安全。
1.學生本人要加強自身财物的看管,以免遺失或被盜。
2.教室、宿舍的窗、門要随手關上、鎖閉。
3.學生在夜晚禁止在黑暗或偏僻處散步、滞留。
4.學生散步禁止遠離校門,尤其是在夜晚不能離開校園,以防人身受到傷害。
5.學生禁止到江河湖泊遊泳,禁止攀登有危險的山峰。
6.學生宿舍應特别注意防火安全,不準在宿舍區生火做飯、燒垃圾或其它廢棄物,晚上熄燈後不準在宿舍内點蠟燭、油燈,不準私接電線,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各種電熱器。違者,按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7.若有财物被盜或人身受傷害的案件發生,當事人或知情人必須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或輔導員報告。凡知情不報或見危不救,甚至見死不救的學生,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直到開除學籍的處分。
8.凡有校外人員騷擾、攻擊我校師生,全校師生均有義務迅速提供救援,立即向學校保衛部門報告,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内采取有效手段迅速制止校外人員的不法行為。
六、學生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外宿。
七、學校建立專職安全保衛工作的學生隊伍,協助、配合校保衛處、治安點加強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八、屬個人行為的安全責任由學生本人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