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學生就業工作,促進畢業生的就業,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高等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教學[1997]6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發辦〔2002〕19号)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院畢業生就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實行“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院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制度。學院鼓勵畢業生自覺積極地為國家和社會服務,到基層就業,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業。
第二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實行就業政策公開、需求信息公開、擇優推薦公開、錄用情況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學院大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以維護學院的聲譽、滿足社會需求、兼顧畢業生意願為原則,積極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服務,對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畢業生的權利
1、 凡取得畢業資格的我院全日制畢業生(含高職畢業生),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就業的權利;
2、 當年因客觀原因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有按規定保留就業資格的權利;
3、 畢業生有公平競争、自願選擇就業單位(定向生除外)的權利;
4、 畢業生有咨詢國家就業政策、獲得就業指導的權利;
5、 其它權利。
第五條 畢業生的義務
1、 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的義務;
2、 畢業生有誠實信用、嚴格遵守就業協議維護學院形象的義務;
3、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有認真履行貸款合同的義務;
4、 遵守學院有關規定;
5、 國家政策法規所規定的畢業生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畢業生在就業時應使用學院統一印制的就業推薦表。推薦表需加蓋所在系和學院大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公章後方能生效。畢業生應于每年11月前制作好自薦材料。
第七條 通過雙向選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的,應及時簽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就業協議書或由用人單位提供的符合國家勞動部門規定的勞動合同。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時,一律以原件為準。每位畢業生原則上隻能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八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約定其他事項的,須以書面形式在協議備注欄中注明。就業協議書經畢業生本人、用人單位和學院大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簽字蓋章後方為生效。
第九條 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後,一方需要解除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的,應在學院的見證下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簽約的畢業生或用人單位中一方不履行就業協議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已經被本科學院錄取、且本人願意就讀的升本(全日制類)畢業生原則上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
第十一條 畢業生原則上應于畢業當年5月下旬左右學院上報建議就業方案之前落實就業單位。上報建議就業方案後落實用人單位的畢業生可向學院申請調整就業方案。如畢業時仍未落實單位的畢業生,可申請回畢業生本人生源地的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或相關人才交流中心報到,其戶口和檔案由學院轉到其報到的部門。
第十二條 當年的9月份仍處于失業狀态的畢業生應到本人報到的地方政府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以便于當地政府部門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對當年未就業的畢業生,可延長兩年擇業時間,保留就業的有關資格,當年未就業的畢業生可根據學院的有關規定有條件地申請戶口、檔案暫存學院兩年,兩年内免收暫存服務費。兩年内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學院為其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生應将其存于學院的個人檔案和戶口一并轉出學院。
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内,畢業生需要調整報到單位(改派)的可按如下辦法辦理:
1、 跨省改派者、跨部門改派者[(含部門與地方之間的改派)、定向生改派者以及在廣西範圍内的跨市(地級市)]改派者可直接到廣西大學生就業服務中心申請重開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2、 其他情況改派者,根據畢業生改派涉及的省市或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畢業逾兩年者,學院不再提供改派服務。
第十四條 畢業生在畢業前要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内進行體檢。對因病不能就業的畢業生學院提出治療或休養的建議。畢業生可選擇回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報到或相關人才交流中心報到。
第十五條 畢業生報到後,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單位按在職人員病休期間的有關規定處理,上崗後發生疾病的畢業生不能退回學院。
第十六條 結業生由學院向用人單位推薦或自薦,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為其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但必須在《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上注明“結業生”字樣。在規定時間内未能落實就業單位的結業生,其戶口、檔案處理辦法與畢業生相同。
第十七條 肄業生不具備畢業生參加就業的資格,學院不為其辦理有關就業的事宜。
第十八條 畢業生離校時間一般為每年7月1日後。
第十九條 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向單位提出辭職的,按在職人員辭職的有關政策辦理,學院不再為其推薦就業。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學院不再推薦其就業,由學院将其戶口關系和檔案轉至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
1、 違反國家就業政策,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 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或無理要求,被用人單位解除或中止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的;
3、 畢業生單方撕毀與用人單位所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的;
4、 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對在擇業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以及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嚴重損害學院聲譽的畢業生,學院有權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行分工協作的畢業生就業工作體制,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對全校的就業工作實行統一的領導,制定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規章制度,審定全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計劃和方案,研究決定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大問題。院大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協調、組織,學生就業指導課程的建設,畢業生就業市場的拓展,大型招聘會的組織,全校學生就業情況的統計和公告以及就業信息的上報。系負責本系畢業生就業市場的拓展、本系學生的就業教育與指導,與本系有關的招聘會的組織,本系畢業生就業情況的統計和數據上報,本系學生戶口和檔案去向的核實與遷移等。
第二十三條 學院實行畢業生就業目标管理責任制,對在學生就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未完成就業目标的部門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學院實行以市場為導向、就業與招生聯動機制,畢業生就業率水平與各系各專業招生規模挂鈎,在政策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學院縮減就業率較低專業之招生規模,保持或适當擴大就業率高專業之招生規模。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上級部門頒布的新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規定不符的,以上級主管部門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中畢業生指我院全日制普通專科(高職)畢業生,不包括成教、自考和函授畢業生。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學院大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